『壹』 梅县社会新农保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农保,区别太大:第一,缴费方式和办法不一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按照职工的工资或者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农保按年缴费,缴费为固定数额。第二,城镇职工缴费,必须缴纳到退休年龄,最低为15年,新农保只要满15年到年龄就可以领取,第三,计算养老金的办法不一样,新农保按照缴费总额加补贴计算,城镇职工养老金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第四,领取的年龄不一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男60,女工50,女干部55,新农保不论男女都是60周岁。第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必须参保,新农保是自愿的,第六,城镇职工缴费基数较高,领取养老金也就多些,新农保缴费较低,领取也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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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695元现在退休能拿多少养老
只是凭一年的缴费基数谁也没法计算养老金的。养老金计算涉及到当事人的参保种类、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每一年的缴费基数、当地每一年的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每一个因素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养老金
详见《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叁』 梅州十一万的社保第一年可以领多少钱
2021年梅州农村最低养老金?
最低180元,每年有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9个档次中的一个档次按自然年度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的标准缴费,由县(市、区)政府代缴,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3.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钱一个月
2021年退休养老金6月30号许多地区就补发了完了,因为每年的1~6月是养老金上涨的时间,2021年养老金上调的比例也是4.5%,有的地区要到10月份才补发养老金差额,虽然补发的时间不一样,但是在12月之前,所有的养老金都要补发完毕,因为过了2021年,就是2022年了,2022年养老金已经定了,还要涨不管涨多张少作为退休人员都要感谢党,感谢政府,在我们国家这两年这么困难的情况下,还想着我们退休人员
4.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个档次
一次性补交4.8万元,社保会后每月大概能领取1000多元的养老金。
5. 梅州最低养老退休金是多少
缴满15年社保退休能领多少钱的计算公式: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6. 梅州市养老保险每个月领多少钱
梅州市发布2021社会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指南:
在相关参数方面,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97元。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
缴费基数方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下限为3800元/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291元/月,低于21291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
缴费比例方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7至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明年1至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工伤保险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7. 梅县退休金
农民在60岁之后,领到手的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村每个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是55元,不同地区也有所。真正决定能领多少钱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即自己总共交了多少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实行较晚,最早是在2009年前后开始缴费。而领取养老金,要求最低缴满15年。按这样的要求,目前没有人能领,所以对于现在已经满60岁的农村人,不满15年也可以领,但领的不多。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有很多种,一般最低每年交200元,最高交5000元,中间有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等。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于缴费的,国家都会给一定的补贴,缴费档次越高,每年补贴越多,补贴的钱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假如每年个人缴费200元,缴满15年,一共缴费3000元。加上补贴每年30元,这样满15年后,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00元+30元)×15年÷139=24.82元。
而选择每年2000元档次,地方补贴每年200元,满15年,等到60岁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2000元+200元)×15年÷139=237.41元。
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每年交5000元,满15年,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大概能领561元。
由此可知,如果自己每年交200元,按现在甘肃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60岁后每月领24.82+113,即137.82元;每年交2000元,领350.41元;每年交5000元,则能领674元。
这样一来,我们大概就能清楚,到底每个月能领多少钱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农村人,在缴费时,都会选择最低档次的,即每年交200元,15年一共交3000元。60岁后每月领237元,13个月就能回本了,后面领的就是白赚的,还是很划算的。
有人担心,万一还没到领钱的时候,或者钱还没回本,人就不在了,那不是亏了?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自己交的所有的钱,扣除已经领过的,都会退还给家属,这点不用担心。
8.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钱
一般每月6至8号发。有时碰到节假日可能会提前或者推迟一点。
2021年梅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梅州从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进行调整,预计将惠及23.13万人。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约为人均1260元/月,本次调整后人均月增约176元,增幅达12.3%。调整后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一年约需增加支出5.28亿元。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是2020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调整发放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中,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定额调整部分按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定比调整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而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梅州企业退休入伍人员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9. 梅州职工社保每月交多少钱
根据省相关政策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有调整。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3800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4588元。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7至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明年1至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在从业单位的费率标准。
温馨提醒:因新社保年度缴费标准调整,请各参保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10. 梅州社保多少钱
看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还是单位参保,如果是单位参保,只需要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系统,做减员登记便可,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地方税务办税大厅,请社保窗口经办人员帮忙登录系统减员便可。
『肆』 梅州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有多少
1.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肯定不一样。因为社保基金有一个统筹政策,会考虑并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保基金的保障能力。
一般来说,总经济发展好,生活水平高的地方转去经济发展水平差,生活水平低的地方,所领到的退休金肯定会减少。
同样,从广州把社保转回梅州的,在梅州领到的退休金肯定比在广州领到的少。
2. 梅州职工退休金多少2021年梅州农村最低养老金?
最低180元,每年有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9个档次中的一个档次按自然年度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的标准缴费,由县(市、区)政府代缴,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3.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钱一个月2021年退休养老金6月30号许多地区就补发了完了,因为每年的1~6月是养老金上涨的时间,2021年养老金上调的比例也是4.5%,有的地区要到10月份才补发养老金差额,虽然补发的时间不一样,但是在12月之前,所有的养老金都要补发完毕,因为过了2021年,就是2022年了,2022年养老金已经定了,还要涨不管涨多张少作为退休人员都要感谢党,感谢政府,在我们国家这两年这么困难的情况下,还想着我们退休人员
4.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个档次一次性补交4.8万元,社保会后每月大概能领取1000多元的养老金。
5. 梅州最低养老退休金是多少缴满15年社保退休能领多少钱的计算公式: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6. 梅州市养老保险每个月领多少钱 梅州市发布2021社会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指南:
在相关参数方面,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97元。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
缴费基数方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下限为3800元/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291元/月,低于21291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
缴费比例方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7至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明年1至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工伤保险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7. 梅县退休金农民在60岁之后,领到手的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村每个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是55元,不同地区也有所。真正决定能领多少钱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即自己总共交了多少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实行较晚,最早是在2009年前后开始缴费。而领取养老金,要求最低缴满15年。按这样的要求,目前没有人能领,所以对于现在已经满60岁的农村人,不满15年也可以领,但领的不多。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有很多种,一般最低每年交200元,最高交5000元,中间有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等。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于缴费的,国家都会给一定的补贴,缴费档次越高,每年补贴越多,补贴的钱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假如每年个人缴费200元,缴满15年,一共缴费3000元。加上补贴每年30元,这样满15年后,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00元+30元)×15年÷139=24.82元。
而选择每年2000元档次,地方补贴每年200元,满15年,等到60岁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2000元+200元)×15年÷139=237.41元。
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每年交5000元,满15年,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大概能领561元。
由此可知,如果自己每年交200元,按现在甘肃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60岁后每月领24.82+113,即137.82元;每年交2000元,领350.41元;每年交5000元,则能领674元。
这样一来,我们大概就能清楚,到底每个月能领多少钱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农村人,在缴费时,都会选择最低档次的,即每年交200元,15年一共交3000元。60岁后每月领237元,13个月就能回本了,后面领的就是白赚的,还是很划算的。
有人担心,万一还没到领钱的时候,或者钱还没回本,人就不在了,那不是亏了?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自己交的所有的钱,扣除已经领过的,都会退还给家属,这点不用担心。
8. 梅州社保退休金有多少钱 一般每月6至8号发。有时碰到节假日可能会提前或者推迟一点。
2021年梅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梅州从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进行调整,预计将惠及23.13万人。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约为人均1260元/月,本次调整后人均月增约176元,增幅达12.3%。调整后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一年约需增加支出5.28亿元。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是2020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调整发放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中,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定额调整部分按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定比调整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而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梅州企业退休入伍人员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9. 梅州职工社保每月交多少钱根据省相关政策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有调整。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3800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4588元。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7至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明年1至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在从业单位的费率标准。
温馨提醒:因新社保年度缴费标准调整,请各参保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10. 梅州社保多少钱看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还是单位参保,如果是单位参保,只需要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系统,做减员登记便可,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地方税务办税大厅,请社保窗口经办人员帮忙登录系统减员便可。
『伍』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蚂孝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闷衫稿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塌纳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的年缴费额。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珠三角其他地区由市、县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具体代缴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情况外,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九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调整方案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以下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村(居)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第三十条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财政监督,以及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相关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注销信息的核查服务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信息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医学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身份审核确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注重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违反规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
(三)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养老保险费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或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造成少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补发;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