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何要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和法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系统工程,民政部几次出台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大多是以通知和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工作上,各地往往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遇到问题无所适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以农民自身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政策实施,缺乏法律的规定性,除仅有一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之外,再无法律条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应当特别指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时,既要考虑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需要,更要考虑到城乡差别的现实性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的特殊性等现实要求。而这些主要应体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原则上。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原则,一方面应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原则应主要包括:普遍性保障和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等方面。
B.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什么比西方国家要晚
对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思考
一、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全国9亿农民共同享有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仅是为了体现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平等权,也是为了实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须。
(二)现实意义
我国城乡存在巨大的差异性,无论从人身保障机制还是从待遇上城乡的二元化结构阻碍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本课题的研究有着现实意义,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将消除二元结构,尽可能缩小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异,对于推进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社会的公平有重要的意义。
二、论文综述
(一)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两个方面。中国的城市社会养老保障不断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一直在徘徊中前进。对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来说,如果以1951年中国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经比城镇滞后50年。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业合作社的形成,以农村社区经济为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应运而生,即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队体制下的“五保户”供养、养老金等社区保障与家庭共同负担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这种养老保障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下,老龄人口日益增加、家庭规模日益缩小,大量弃老、虐老现象日益严重,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探索阶段(1986-1990)1986年民政部及有关各部委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正式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社会养老,但未获成功。二是试点阶段(199-1992)1991年国务院决定在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三是制度化阶段(1993-1995)199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陆续出台。四是分类推进阶段(1995一至今)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会议,明确了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分类指导规范管理。但根据国发[1999]4号文件进入清理整顿至今。
(二)国外研究综述
西方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相对与城市职工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由于自然、历史、经济和社会情景各不相同,各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即使有些国家和地区大的方面相近,但其具体的做法和管理方式也不一样,有些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刚刚起步,一些落后的国家甚至尚未触及,而某些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历史比较长,在其发展过程中经过了不断的调整和改革,逐步形成了符合他们本国实际比较完备的制度。比如:德国农民的法定养老金支付、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日本农民的年金制度。
(三)国内研究综述
在国内,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研究成果有很多,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资金问题、管理问题、立法问题等等。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中的问题,我们还应逐步地健全和完善这种制度。国内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的主要成果及主要观点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与退》作者:何文炯主要观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就全国而言,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昨天!今天!明天》作者:张德元主要观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能停顿,应积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改革的若干对策》作者:阳义南主要观点:“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农村社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难点和对策研究》王中南主要观点:“广大农村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上文章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
(四)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从以上综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的需要,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应该积极切实的推行。在推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应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国内,由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人们对社会保险的需求和缴费能力也有不同,因而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也应制定不同的方案,建立适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体系。
(一)前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日(7.3742亿)占全国总人口(13.1448亿)的561%,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人有1.4901亿人,在73742亿农村人口中占22%以上,65岁以上老人有l.0419亿,占农村人口的14.1%。“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的愿望,长期以来农村养老一直循以传统养老的形式,使得农村多数老人得到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这种传统的养老形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得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成为了社会的必然。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对于实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提纲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现状
2. 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1)中国农村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
(2)单靠家庭养老已难以为继
(3)土地养老举步为艰
3. 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
4.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思路
(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2)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进程
(3)合理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
(4)建立适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体系
C. 养老保险的理论意义
养老金双轨制,最大的弊病是损害社会公平。近一两年来,关于国家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存在多少资金“缺口”的话题不断引发学界的争论。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即使养老金账户现在收支相抵略有盈余,但依据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可以推算出,未来数年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非常大的“缺口”。学界认为,这个“缺口”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去填充,一是划拨国有资产进去,二是延迟职工退休。
上述两种办法,前者非常容易得到社会认可,但后一个却极其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以及公众的反对。延迟退休,从理论上看,确实是一个减缓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的好办法。但在现实的国情下,这个办法的社会成本太高,是下下策。在其他办法还没有最大程度的利用时,这一办法不能轻易推行。
养老金“双轨制”被打破的消息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据报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经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备受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即将写入历史。
养老金双轨制,最大的弊病是损害社会公平。近一两年来,关于国家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存在多少资金“缺口”的话题不断引发学界的争论。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即使养老金账户现在收支相抵略有盈余,但依据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可以推算出,未来数年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非常大的“缺口”。学界认为,这个“缺口”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去填充,一是划拨国有资产进去,二是延迟职工退休。
上述两种办法,前者非常容易得到社会认可,但后一个却极其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以及公众的反对。延迟退休,从理论上看,确实是一个减缓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的好办法。但在现实的国情下,这个办法的社会成本太高,是下下策。在其他办法还没有最大程度的利用时,这一办法不能轻易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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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现在农村交的每人100元养老保险有什么作用呢
现在农村交的每人100元养老保险的作用:
其实质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这一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得知,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与好处是:
⒈农民只需每年支付少量的保险费,连续15年。
⒉60岁以后,就可以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直到终身。
⒊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⒋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⒌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必缴纳保险费。
E. “农民工养老城镇化”政策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要老保险城镇化破除了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 促进劳动力在各类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F. 交养老保险的好处有哪些
养老保险,简单来说就是管你老了没有工作的时候,还能解决温饱。养老保险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没山侍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拓展资料:农村养老保险政府怎么补贴的?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枯吵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唯孝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G. 养老保险理论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高爱娣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着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
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
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藉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二)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就引发了是“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还是“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的争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给付的差距似乎更难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镇待遇标准,农民居民养老金收入显然提高,但是来自于农民的缴费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财务必然是不可持续的;降低原有城镇待遇标准,使得全体参保人员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间取齐,农民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退休收入却大幅下降。突破这一瓶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比重。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重和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
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工加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在适当的时候,基本养老的责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给每一个退休的老人发一份吃饭的钱,真正实现“社会统筹国民化”。
(三)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显然不是降低养老金水平,而是调整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和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实际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的,缺乏相关政策规范,因此其覆盖面和规模还很小,发展缓慢。
做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将缩减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事业减少的缴费比例增加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使扩大后的企业(职业)补充保险,达到养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终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主体、辅之以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新体系。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和累积制,每个人拥有一个社会保障账号,具有便携性,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职业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在待遇给付上,在企事业和个人缴费与未来受益之间建立密切的精算联系,在设定的封顶线之下,较高的费基便可获得较高的退休金,可以体现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如此一个各得其所、多缴多得、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职业)补充养老制度,可以激发企事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对企事业而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增强凝聚力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提高职工对企事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H. 养老保险怎么样
1、累计缴满15年,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2、可省内和跨省转移。
3、按回照上年个人平均答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
是现在最普遍的为自己养老做的保障,也是现在国家规定的,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的保险待遇。一般与医疗保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