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本人是贵州森工部门一次性安置的下岗职工一直交有社保请问退休年龄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国企下岗买断(86年参加工作,18年工龄。2004年破产5千多元买断,至今也未完全处理)后自缴养老保险”,大致推断——
A.楼主于1986年参加工作,属于国有企业的固定工;
B.2004年,该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全部买断工龄(给予职工5千余元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楼主失业;
C.楼主自谋职业,到个体工商户那儿干活,个体工商户只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也不办理社保手续,楼主自己按照失业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标准,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也缴医疗保险费),不缴工伤保险费;
D.楼主在个体工商户那儿干活,于2006年遭受伤害,确定为三级伤残(是否工伤伤残等级?楼主没讲清楚);
E.个体工商户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楼主得不到多少赔偿,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希望提前办理退休。
如果鄙人以上的推断没有错误,鄙人就按照以上的事实推断,给出答复和建议。如果有错误,答复和建议就可能不准确,敬请见谅,不要误导楼主!
1.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个体工商户与其所雇用的工人(或者称为“佣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社会保险费,并不违反法律。当时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政策,不把个体工商户看作为“用人单位”,出现争议,按照民法的雇佣关系来处理(不是劳动关系)。
2.由于楼主在2004年后至2006年期间,在个体工商户那儿干活,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劳动和社保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楼主属于工伤,退一步讲,即便是认定为工伤,也不是按照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处理,而是要楼主与个体工商户自己解决。简言之,就是社保不赔。估计楼主的“三级伤残”不是按照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程序确认的,而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的。
3.楼主应当与个体工商户解决,要求个体工商户按照雇佣关系赔偿自己的三级伤残的后果所引起的损失。按照民事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赔偿(此处不赘述)!
4.至于楼主所希望的提前退休(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楼主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年龄、工龄、已缴费年限、个人养老帐户余额、以及提前退休养老金数额的测算、身体伤残状况、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等),慎重考虑!一般情况下,提前退休越早,养老金数额越低。
5.如果楼主决意提前退休的话,按照工伤的条件退休,应当是不容易办理成功!因为,楼主确实不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工负伤的(理由前已述及,不赘述!)。但是,如果楼主按照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因病提前退休”(或称为“因病提前退职”),应该是符合条件的。当然,如果“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只能领取养老金(数额也不会很高的),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的(这一部分也只能向个体户追偿)。
法律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中的第(三)项“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许就符合楼主的条件,年满五十周岁很关键,是因病提前退休的硬性规定(不知楼主的年龄,无法具体判断),如果不够年满五十周岁,只能依据该《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注意:退职费的数额标准肯定不是按照过去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收入以及最低保障标准确定,楼主可疑向当地社保部门查询)。
6.楼主要办理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职,必须取得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和社保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确实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部门才能够同意办理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职。
再次提醒楼主: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职,退休(退职)养老金数额肯定会受到影响的。不是万不得已,不宜选择提前退休,势必要走这一步,也应考虑争取达到年满五十周岁、办理提前退休,而不办理因病退职(关键看年龄)。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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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的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 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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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17年12月退休社平公资以16年还是17年来箕退休金
17年12月退休社平公资以16年的社评工资计算退休金的。17年的社评工资只有在18年7月份以后才能公布。不能作为17年退休工资的计算依据的。
增加。最近新华社报道,据人社部有关人士透露2017仍然调整退休金,调整比例还未确定。最近的全国财政会议也确认了这一讯息,两会总理工作报告也已确定。
按月计算,单位职工如果是12月16日到龄,当月还发工资,当月办理退休,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退休后的养老金不是固定数。是根据个人社保所有资料套进规定公式内计算的,如:缴费年限、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社平工资数额、是否有增发项等,算出多少是多少,多的可有上万元,少的几百元。
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00元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两部分,其中100元是人人都享有的;其余部分只有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退休时才发给。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说老实话真的是领取了才能知道,政策对上那条咱也不知道。到年龄去办理退休领取。次月才能领到。估计是年交费用的30%左右。我年缴6000元左右2010年退休时领取1800元现在涨了三次2488元。供你参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 *** 批准,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规定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物件和时间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物件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两部分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3 %。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档案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专案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资料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许可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 *** 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排程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8月30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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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会加。因为国家十三五目标是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2020年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退休金不涨国家十三五目标如何实现?当前物价又涨得这么快,退休金不涨能行吗?你说呢?
养老金并轨改革追求公平,绝不是追求一厢情愿、“拍脑袋”式的观念公平,而是充分考虑了各个群体的实际。从目前体制内的劳动者的薪酬体系来看,基础工资占比较小,而且与社会上不少企业在职员工相比,劳动者之间薪酬差距较大。如果简单套用现在适用于企业人员的养老金制度,对平均教育水平和专业技能较高的体制内群体来讲,也意味着一种不公平。
改革,决不能为了所谓“公平”而无视实际,更不能打着公平的旗号去损害另一个群体。“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就是为了让这次改革能照顾到实际,在制度安排上显得更科学、更完善。
也要看到,此次养老金改革只是一个总体框架,有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目前还只有方向而无细则。比如“过渡性养老金”,它直接关系到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一定年头的人的切身利益,接下来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细则并指导实施”,其确定与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仍是数千万人关注的重点。
16年养老金调整政策尚未释出,跟据往年经验,在每年四月份左右出台。
Ⅲ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大龄青年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关于2015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黑人社发〔2015〕50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等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Ⅳ 我是吉林省森工集团三岔子林业局工人,60退休工龄37年个人帐户养老保险4O000,退休开多少钱
仅有这两个数据算不出退休金,还有几个数据是未知数,无法计算。给你公式自己算去吧。
基础养老金=(社平工资x社保缴费平均指数+社平工资)*2x37x1%
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0*139
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社平工资x账户前工龄x1.3%
三道公式得出的数相加就是你的基本养老金。
公式中社平工资就是你退休当年当地社平工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