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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参考什么规范

发布时间:2024-10-07 22:12:04

❶ 小区内办养老院业主去哪举报

法律分析:政府或者建委。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❷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许多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仅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损,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接近两千万。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料资源日益缩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别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满足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老年人日间照料基础设施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乏,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实际操作,故本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本标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做出了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务于日托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故其建设水平应符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不超前也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也要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作为社区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社区其他为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内容。
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娱乐、交通接送等各项服务并开展其他保障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各地老年人需求的差异,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具体内容。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满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进餐、助浴等方面的需要,可包括休息室、餐厅和沐浴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是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的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其中,心理疏导室的设置是为了向有需要的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服务。
老年人娱乐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的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设置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聚会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满足中心开展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的需要。
辅助用房是保障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所必须设置的基本用房。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的场地。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要为部分日托老年人提供往返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车辆接载服务,因此需设置道路和停车场。为满足日托老年人进行户外活动和康复训练的需要,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的相关设备。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各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表1.
附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装备配置表
设备种类 具体设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生活服务 洗澡专用椅凳 √ √ √
轮椅 √ √ √
呼叫器 √ √ √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 √ √ √
平衡杠、肋木、扶梯
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 √ √ √
血压计、听诊器 √ √ √
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 √ √ √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 √
安防 监控设备 √ √ √
定位设备 √ √ √
摄录像机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 √ √ √
物品采购车 √ √
注:√表示应具备。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两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各类面积指标,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在总的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做出了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将居住区按人口规模或居住户数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和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明确提出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宜在居住区和小区进行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因此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约使用。考虑到社区人口规模的差异性及实际建设的可操作性,本《标准》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了三类,并给出了各类面积指标。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本《标准》在面积指标测算时采用了2015年全国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的预测值15.3%,但考虑到不同类型社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满足部分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需求,还对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休息室 321 180 101
沐浴间(含理发室) 48 42 36
餐厅(含配餐间) 78 55 38
合计 447 277 174
附表3 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医疗保健室 48 42 36
康复训练室 58 54 48
心理疏导室 18 18 15
合计 124 114 99
附表4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阅览室(含书画室) 64 36 27
网络室 30 24 18
多功能活动室 96 54 30
合计 190 114 75
附表5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办公室 36 30 24
厨房 159 89 55
洗衣房 24 24 18
公共卫生间 36 36 24
其他用房 24 21 18
合计 279 200 139
附表6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47 277 174
保健康复用房 124 114 99
娱乐用房 190 114 75
辅助用房 279 200 139
合计 1040 705 487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适当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同时选址宜与其他为老服务福利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的身体特点,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置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有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建筑面积应独立计算,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设置要求。
为了使老年人在日间休息时不受打扰,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形式及要求也将不断扩展、丰富和提高,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置的要求。
据调研,为方便对老年人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同时,为方便部分行动不便老年人的出行并确保其安全,本条对室内的通道、床(椅)距和卫生间地面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和走道的宽度。
这是考虑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轮椅出入房间、在走道回转和并行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老年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室内装修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用电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系统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❸ 新建小区每百户 须配套30平方米以上养老设施

本报讯居家养老能享受啥服务?机构养老有啥标准?医养结合将如何规划?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
根据《条例》,我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须不少于0.2平方米的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每个县(市、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设一所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站。
居家社区养老
须提供助餐助浴助行等
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条例》给予明确。
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此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提供用药方便。
机构养老保证金、押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条例》对机构养老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另外,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
《条例》还指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
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条例》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同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使用水、电、燃气、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予以减免。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免费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在养老服务组织执业人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长不得低于60个学时。
养老机构多项行为 将受处罚
《条例》还就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难以恢复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以欺骗等方式诱导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消费,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责令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等。
6月22日前通过这些方式 提意见建议
如果你对此《条例》有话说,可以在6月22日前,以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邮编:45001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也可点击“http://wjbb.sft.henan.gov.cn:8070/”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意见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❺ 民政对养老的最新政策

一、国家政策动态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意见》包括8项24条内容,从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强化老龄工作保障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指出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补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通知》明确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15个省份参加试点,试点时间从2022年1月-12月,试点任务有6项:(1)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2)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旅颂猛;(3)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4)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5)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6)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
《通知》要求从拆桥企业类、园区类、街道(乡镇)类、基地类等4类遴选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并提出具体申报条件。明确将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二、地方政策动态
1.山东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2021〕82号)
《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水平、健全发展要素保障机制等8个方面,提出推进农村养老的27条具体措施。要求2022年底前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并保持在6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处以提供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2025年底前,实现城乡失能特困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16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山东省民政厅 自然环境厅 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83 号)
《办法》共6章23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等内容,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统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且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北京市老龄工作樱绝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规划》包括规划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3部分内容和9项任务,即:(1)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2)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3)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4)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5)加强老龄人才队伍建设;(6)着力推进老龄产业;(7)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8)强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技支撑;(9)推动京津冀老龄事业协同发展。要求到2025年,建成并运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280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20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率不低于80%。
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推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28号)
《通知》鼓励和支持社会成员为老年人提供非专业性的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记录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时间,储入其时间银行个人账户,以便将来兑换相同时长的服务。《项目》通过统一名称、统一平台、统一网络标识、统一兑换规则等制度设计,从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时间5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5.上海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老年人应急呼叫项目受益面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30号)
《通知》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政府补贴。补贴范围包括“一键通”设备费、电话机初装费、通信月租费、通信费,以及紧急救援、主动关爱等费用。对非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政府补贴范围包括紧急救援服务费(每月10元标准),同时鼓励各区采取发动基金会、企业资助等方式解决“一键通”设备及通信等费用。对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引导鼓励老年人或子女向符合规范要求的服务商(政府指导收费)购买服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37号)
《规划》有发展环境、总体要求、制度框架、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部分,设置20个专栏内容。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大学分校;30%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
7.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名单》的通知(粤卫办老龄函〔2021〕6号)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广州市老人院、广东岭南养老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珠吉护理院等10家机构为第一批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8.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参加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的通知(粤民办函〔2021〕137号)
《通知》指出广东省和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6个省市共同签署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6个省市利用在养老、文化、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优势,以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为核心,以健康旅居康养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民政部养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号)
《方案》指出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提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构建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加普惠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
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13号)
《方案》指出到2022年底,每个市县(区)至少建成并运营1所老年大学, 至少建有一个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一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到2025年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达到1.5万人次,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达到60%,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11.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
《条例》包括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10章内容,共有80条具体规定。其中,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6类21项具体内容,机构养老服务有4类16项具体内容,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47号)
《方案》制定7方面34条扶持政策,包括5个重点行动和20项重点任务。要求到2025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70%。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打造5家养老服务产教融和基地和10家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家庭照护者。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13.西安市民政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规〔2021〕014-民政局002)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章5章34条内容,以保障基本、规范管理为出发点,理顺了养老机构相关体制机制。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14.合肥市民政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民〔2021〕106号)
《规划》共分为4章,设置2个指标专栏和8个重大事项专栏,突出设置指标专栏,围绕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20项主要指标。要求分类发展居家型、医养型、护养型、疗养型、结伴互助型等养老服务,构建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以“家门口养老”为主、以活力颐养为辅的多元融合的养老新模式,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15.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安宁疗护机构服务规范》等4项太原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
《公告》指出《安宁疗护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4项规范为地方标准,标准明确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三、行业动态
1.民政部:公开征求《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意见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在现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国家标准立项民政部养老政策,由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规范》对评估指标、等级划分方法等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精准刻画认知功能方面更为完整和科学,可以为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提供功能评估。
2.吴玉韶副会长出席国际老龄联合会第十五届全球老龄大会并发言
11月11日上午,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吴玉韶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国际老龄联合会第十五届全球老龄大会,并进行题为《中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发言。他介绍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有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阐述了中国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各项举措,分享了中国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中国方案”。
3.山东省完成2021年度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系列专题培训任务
围绕现代养老服务人才需求,山东省民政厅组织了高质量发展研讨、养老机构院长、老年人能力评估等12类专题培训班,通过制定《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培训班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场地要求、考核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细化的要求。培训共分55期,目前已累计培训5700余人,圆满完成2021年度培训任务。
4.青岛:发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地图
养老地图涵盖全市284家养老机构、197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地理位置、门牌及内部设施照片、星级评定结果、收费标准等信息, 内容全面、信息权威、便捷实用。通过微信小程序查看养老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类别性质、备案床位数、等级评定结果、详情介绍、最新养老服务政策和资讯等信息。养老地图公布了青岛10个区(市)的养老服务热线, 在购买和使用养老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均可拨打热线反映给当地民政部门。
5.济宁:举行“办好高水平有特色老年大学推动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11月22日,济宁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李玉国表示,目前全市已建成基层老年大学近50所。未来要打造“一核四极、全网覆盖”老年大学办学格局,推进老年大学与街道社区、职业院校、部门单位、养老机构等合作办学,两年内建立100所基层老年学校,着力构建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老年教育网络。
6.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召开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对口协商座谈会
11月18日,全国政协社法委围绕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召开对口协商座谈会,并围绕专项民主监督议题开展交流协商。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黄树贤建议明确分工协作,重点抓好适老化规划落实、技术和资金投入的统筹使用。交通运输部原安全总监成平建议制定适老化改造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适老化服务标准,制定智能产品及服务平台(系统)适老化应用的国家标准。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黄浩涛建议需要在适老化改造方面建立和优化准入机制,对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国务院参事甄贞建议健全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适老化改造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适老化改造。
7.中国卫生经济学会老年健康经济专业委员会举办2021学术年会暨第六届论坛倡导健康老龄化论坛
11月20日,老年健康专委会在线上组织召开学术年会暨第六届“医养结合与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学术论坛。20位政产学研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理论与实践当下与未来”主题,聚焦医养康养结合模式、老龄健康理论、康养理论与实践创新新成果等内容,北京大学教授王红漫作2020-2021年度老年健康经济专委会工作总结,提出“康寿之乡”理念,并发布中、英、俄文3个版本的《康寿之乡认定准则和方法》。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高德地图联合发布《老年人数字化出行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旨在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互联网进行助老出行服务。相关负责人介绍高德地图上线了长辈地图、一键叫车等系列助老服务,界面字体大,功能简洁,操作简单,可以提示老年人设置家庭住址,可以一键查询回家路线,方便老年人使用。
9.北京: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同方全球人寿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
11月10日,2021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发布会在北京“2021卓越竞争力金融峰会”举行,报告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企业了解员工的退休生活需求并据此制定和完善员工福利计划、个人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退休养老计划提供参考。报告同时指出2021年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是6.78,是9年来的最高水平。
10.北京: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发布养老金融蓝皮书
11月6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简称“CAFF50”)在北京正式发布《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1)》(又称“养老金融蓝皮书”,简称“蓝皮书”)。蓝皮书包括总报告、分报告、产品篇、专题篇、借鉴篇等16章内容,约30万字,探讨了中国养老金融发展的现状、挑战和趋势,探索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的有效路径。
11.北京:老年人刷卡亮码成为疫情防控标配
采用“健康宝”AI应用赋能,北京市老年人只需养老助残卡、身份证,实现1秒钟验码,实现疫情防控查询,为公共治理的高效化和公共服务的便捷化提供了范例。目前,全市412处公共场所及1922个居民小区实现健康状态便捷查询,平均每天约150万人次通过刷卡等方式“亮码”。
12.上海:发布第一本老年医学研究生教材《老年医学新概念》
11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主编的教材《老年医学新概念》举行首发仪式。教材分为上、下两篇,共25章,以“老年”、“新概念”为关键词,凸显老年疾病特点、重点,紧贴老年医学领域发展前沿,紧扣老年病临床诊治实际,突出老年期独有疾病的诊疗要点。上篇重点阐述老年医学新知识、新技能与新进展,涵盖老年医学基本概念、老年病临床特点与应对策略、健康老龄化、老年综合评估、老年综合征、老年人文关爱、慢病与共病管理、老年人合理用药、护理的特殊需求与医养结合等内容,下篇重点阐述老年各系统常见多发病的定义、临床和实验室诊断、疾病特点与有效应对策略等内容。
13.上海:抖音短视频帮助老年人构建数字自信
11月10日,由中国人口学会和抖音联合主办的“善用短视频,助老在行动”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加入“银色闪耀专家顾问团”,共同讨论如何发挥短视频作用,构建老年友好型数字社会,服务老年人享受数字生活。
14.广州: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启幕
11月15日-18日,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共同主办,第八届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SIC老博会)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盛大举办。博览会展出面积达2.2万平方米,有7大主题展区,包括无障碍生活、智慧养老、养老服务、特色老年服务、康复护理、保健养生、国际展区,继续设立长寿之乡专区、听力语言康复展区、旅居养老等特色专区。
15.广州:创新养老新方式,成立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11月24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指导下,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根据失独老人、独居老人等被监护人的授权,负责照管其日常生活,协助其进行医疗决定和监管财产等,通过意定监护,使养老有了新方式。意定监护是意思自

❻ 小区养老用房面积规定

法律分析: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以成套为原则,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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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参考什么规范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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