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岗职工年满55岁还用交养老保险金吗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
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
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
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
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
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
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
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
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
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贰』 下岗职工,自己交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怎么算,有人说交满15年后,每5年算一级,有没有这种事
现在都转为社会养老保险了,以后叫领养老金,不叫领退休工资。
个人退休时所领到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计发月数。
注:1、个人账户部分金额:自己交的话,40%进入这个账记,60%进入统筹账户。这个数据在档案中每年都有记录。
2、计发月数:指按人口平均寿命算得的可能应该发养老金的月数,一般男性都是60岁退休,除以139,一般女性都是55岁退休的,除以170。这其中有个表专门定好了的,如50岁退休除以195,65岁退休除以101。
二、统筹部分部分给的养老金,也叫月基础养老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数)%
即个人退休后所得工资=(一)+(二)
如一个人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上有60000元,领养老金当年当地社平工资为1000元
即=60000/139+1000=431.65+1000元=1431.65元
因为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是不一样的,一般都是不断上涨的,所以个人的养老金会随之上涨。
『叁』 下岗职工应该如何缴纳社保
从单位下岗之后,劳动者之前在单位里面享受到的福利待遇都没有了,比如社保单位不会继续给你缴纳。有些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还没有缴纳满15年,在这时候就打算继续缴纳,那么,下岗职工应该如何缴纳社保?我为你仔细讲解。『肆』 我妈是下岗工人,今年到五十周岁退休年龄了,单位交了7年养老保险,自己交了8年,社保局说要等到55周岁
一般女的要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缴费比例是基数的18%),是55岁退休,如果按企业人员个人自己缴社保的(缴费比例是基数的20%)是50退休的。
一般劳动者只要缴纳社保满15年,并且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
养老保险要至少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是男性,按60岁退休计算,从现在交到退休正好15年,可以保证你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你是女性(50或55退休),到退休的时候未交满15年,可以申请延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未足年限,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并不影响你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如果不想延迟退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
『伍』 失业人员55岁退休政策
大龄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如下:
一、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现行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下岗失业职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规定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5)2004下岗55岁交养老费多少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 退职后, 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