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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收地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9-30 14:10:49

养老保险怎么转回老老家去

1、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先让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个回接收地答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用于转移养老个人账户)。
2、参保人停保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
(1) 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
(2)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原单位盖章,也可以个人签名确认)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先去社保局去咨询情况。

❷ 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转出地办理、转入地接收以及材料审核与转移手续等多个环节。
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养老保险权益的顺利转移。
一、转出地办理
在办理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时,首先需要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提交转出申请:参保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参保地的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
2.审核转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参保信息、缴费记录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3.打印参保凭证: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会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转入地接收
在转出地办理完转出手续后,参保人员需到新的参保地办理接收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提交转入申请:参保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2.审核转入申请: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参保信息、缴费记录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3.建立个人账户:审核通过后,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账户。
三、材料审核与转移手续
在完成转出和转入手续后,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具体步骤如下:
1.材料审核: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包括身份证件、参保凭证、缴费记录等。
2.办理转移手续:审核通过后,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与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3.更新个人账户信息:转移手续完成后,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更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确保养老保险权益的连续性。
综上所述:
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涉及转出地办理、转入地接收以及材料审核与转移手续等多个环节。在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遵循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同时,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通过这一流程,参保人员可以在不同省份之间实现养老保险权益的无缝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❸ 养老保险可以异地转移吗

养老保险,是可以异地转移的。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参保人员携带该凭证依法办理其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一、养老保险怎么异地转移?
如果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投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一般购买社保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初次交养老保险需要的手续是: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❹ 养老保险与户口所在地关系是什么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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