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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费协会是什么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24-09-13 13:48:47

养老院一般怎么收费,一般的养老院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以常州为例:

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

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一)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

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二),对照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1)养老护理费协会是什么组织机构扩展阅读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❷ 家人瘫痪如何申请护理费补贴

法律分析:养老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的对象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第二代)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❸ 养老院如何盈利

个人觉得养老院特别是公立的养老学院肯定不是盈利的,基本上需要国家补贴。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民营养老医院,它们可以在市场上生存。利润主要靠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费、基本医疗储备费等。老人留得越多,利润越高。

1.纯粹福利性质的养老医院。这样一种纯福利的商业模式,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依靠政府或企业提供的支持来建设和运营。这种商业模式主要是为经济收入低的孤寡老人设立的。由于缺乏收入,艰苦的条件,恶劣的生活条件,缺乏娱乐设施和低医疗条件,这家纯粹的福利养老医院不能满足大多数退休老人。

2.混合养老医院。这是养老医院在国内比较常见的商业模式,既有福利又有盈利,通常有政府或慈善机构背景。运营方面,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除了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通常还会提供一些娱乐设施和服务,以及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其盈利能力主要表现在收费服务上,主要是根据入住环境和服务水平设定收费标准;费用包括入住时的一次性费用和每月费用,以及一些护理和医疗费用。

3.专业公司管理。这种类型比较费钱,利润大但是初期投入高。通常是个人或企业自己建造管理的老年住宅。这种模式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优美的环境、各种设施完善的居住场所和完善的服务。这套旧公寓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租赁,收费水平远高于前两种商业模式。
总结:
总的来说养老学会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不以赚钱为目的主要以满足社会利益为目的。特别是公立的养老院基本上需要国家补贴,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民营养老医院可以在市场上生存。

❹ 养老行业需要考哪些证书

养老行业需要考以下证书:

一、社工证

网上培训,在当地考试,人社部和民政部发证(加盖两个带国徽公章),政府给补贴。属于专业技术证书(相当于专业技术职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三星及以上必须有社工证,这是各养老机构必须要有的证书。

退休人员也可考,今年全国统考时间为10月16-17日。如报名考试而不参加考前培训很难通过。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时查看社工证,拥有社工证的人必须是所在养老机构购买五险的,需要提供购买五险的相应证明。

建议各养老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且购买五险者尽可能都要报考(没有中专学历想报考者我们可以帮助先学习取得中专学历)。

二、老年能力评估专员

网上培训、网上考试,人社部教育培训中心发证。

因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时必须进行评估,各机构都必须有老人能力评估证书且必须2人以上(给老人评估时要求2人以上并持证评估),如机构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老人进行评估,必须有5人以上有评估证书且拥有1位高级养老护理员才具备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

今后65岁以上老人都要参加评估,获得这个证书很重要。

建议各养老机构至少有5人取得该证书,以便作为第三方将来能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更多为社会上的老人进行评估(借评估机会可更多了解老人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拓社区居家养老)。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网上培训(也可线下培训)、网上考试(如参加线下培训就线下考试),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健委发证,这个证书比老年能力评估专员证书的培训费低一些。

但拿证快(半个月左右),一个机构如有5个证书再有1个高级养老护理员证书同样能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为社会上的老人开展评估。

四、职业化养老院长

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线下组织考察研讨,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健委发证。民政部发文要培训培养1万名养老院长,及早获得该证书今后有可能会享受到相关支持政策。

五、医养结合照护师

先线下学习一段时间,网上集中辅导培训,网上考试,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健委发证,每月集中培训辅导一次,考试开卷,考试通过后2-3周发证。

目前官办的养老护理员证书已取消,今后所有养老方式要实现医养结合全覆盖,养老护理员不能仅仅掌握养老护理技术,还要掌握医疗知识和技术才能适应未来工作,因此医养结合照护师证书比其他证书显得更为重要。

六、健康管理师

网上培训,当地考试,考试通过后政府给补贴1500-3000元。获得健康管理师,将成为横跨医学、营养学、运动学、康复学、心理学及慢性病等多学科内容的复合型人才,对从事医康养一体化工作极为重要。

❺ 社会福利事业与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区别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指集中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镇集体举办的福利院及农村集体举办的敬老院以及优抚医院和具有收养能力的社区服务中心等。该指标主要反映我国在社会福利性单位投入的水平。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性组织机构。其主要特征是:
(一)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的特殊层面,即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二)以国家举办、财政投人、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三)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事业单位,包括干休 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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