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
1.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
答:2021绍兴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基数最底档是百分之八十。
2.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2021
2021年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每个月3957元,最高为每个月19783元,参加社保的人员可以在3957元—19783元之间,任意选择缴费基数。标准如下:
1:缴费档次:60%,月缴费基数:3957元,月缴费标准元,年缴费标准元。2:任意选择档次。3:缴费档次:300%,月缴费基数:19783元,月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元。
3.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表元第一层含义:可以算出个人每个月缴月缴费基数3957元。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比例8%,也就是每个月扣3957*8%=元;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每个月缴费比例20%,就是每个月养老保险扣费3957*20%=元缴费十五年,60岁退休,那么对应基础养老金部分,每月可以领取约为元
4.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6594元/月(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18%,明确2021年浙江社保基数上下限暂按3957元—19783元(原上下限元——元 )。从今年10月27日开始执行。
5.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2018
我在绍兴市柯桥区工作,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是33元,2021年调整为3900元。从2021年元月份开始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元,由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扣除。
我们单位在职工11月份的工资中补扣了从1月份到10月份的社保差额600多元。我们挺高兴的,因为这意味着退休后的养老金又增加了。
6.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2008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试点,1998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的
2008年7月1日前,浙江省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实现全面运行,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300万人,到年底确保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60%,力争达到70%。所以浙江医保基本在2008年开始实行的
7.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2020
2020年底绍兴市户籍人口451万,常住人口535万人。
8. 绍兴市社保缴费比例1、企业职工年度绍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最高封顶数 (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7880元,最低保底数确定为3322元,仍旧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2、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分每月元(2019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下限)、元(60%档)、元(80%档)、 元(100%档)、元(200%档)、元(300%档)六个 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绍兴社保卡在哪里办理
1、越城区服务大厅 地址:延安东路654号新地大厦1楼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
2、柯桥区服务大厅 地址:柯桥纺都路1066号公共服务大楼2楼
3、上虞区服务大厅 地址: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区便民服务中心
4、诸暨市服务大厅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1楼
5、嵊州市服务大厅 地址:嵊州市官河南路799号国际会展中心南四楼
三、绍兴办理社保所需材料
1、《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未成年人可使用户口簿原件)
3、如有原社会保障卡的请携带原社会保障卡(除柯桥区、诸暨市持卡人外,其余区,县(市)持卡人到原社会保障卡关联银行换卡)。
四、绍兴社保如何查询
1、到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
2、自己社保缴纳地点的人社局。
3、去人社局窗口查询,其中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越城区曲屯路368号,上虞区人社局地址在绍兴市上虞区舜江东路287号。
4、12333来查询社保信息。
在绍兴,凡是户籍人口、在本市工作享有参保权利的非户籍人口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都有权利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近日,国务院更是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明确增加社会补贴,增进人民福祉。
9. 绍兴社保缴费比例2022
2022年养老金调整的政策还没有下发,只能按照2021年的标准计算:2021年以人在绍兴市、男同志60周岁退休、实际缴费工龄15年,缴费基数3000元,缴费档次60%,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大约有2500元左右。浙江省属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养老金的标准也是稍微高点。
B. 涓婅櫈绀句繚涓娆℃х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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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虞灵活就业交养老金多少一个月工资
791.4元/月。上虞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957元,最低缴费额由原来的597.89元/月调整为791.4元/月。上虞指上虞区。 上虞区,隶属于浙江省绍兴市。位于浙江省东部、绍兴市东北部,钱塘江南岸。东邻宁波市余姚市,南交嵊州市,西靠柯桥区、越城区,北濒钱塘江,与海宁市、海盐县相望。
D. 浙江省上虞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浙江省上虞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话。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去社保局咨询的
E. 我是一个外地人在上虞交了基本养老保险今天50岁了厂里不交了可以转出来自己交吗
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不再缴纳了,只有本地常住户口允许个人延长缴费时间继续缴纳。非本地常住户口规定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缴纳,你目前唯一的只有转移回户口所在地落户后,以个人名义缴纳。
F. 关于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五章 基金管理、运用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抓紧抓好。继1993年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最近又下发《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号〉颁布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保险范围、实施对象、缴费形式、集体补助标准、以及减免税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彻底理顺了工作关系,为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采取区别对待、先易后难的办法,重点做好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它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有条件地区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5〕4号 1995年1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已于1993年5月下发实施,现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提倡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加以积极引导和推动,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农村的储蓄积累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有的部门已经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目前仍然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范围,以后逐步过渡。已经实行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继续进行试点。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
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为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1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纳保险费)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的滞纳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入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入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入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力承担所需费用时,由入保个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支。借支款从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违者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第五章 基金管理、运用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乡镇设立分帐;村或企业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用于以下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所得税。其中管理服务费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办员。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的,按比例交纳养老保险,而且是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450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