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过年龄了,养老保险应该怎么领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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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但有不少市民由于工作变动,或者灵活就业者自己缴费等原因,耽误了缴费时间,到了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岁数时,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被视作“超龄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为此,今年本市出台了“超龄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就是解决部分市民到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而不能按月领养老金的问题,让更多的参保人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据了解,允许“超龄人员”延期缴费的政策是:达到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自愿申请继续缴费,补齐年限后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延期缴费达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的,则可以将所剩的年限保费一次性补齐,然后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更多详情,欢迎您点击查看>>(
2. 社会保险未满15年但已经到法定年龄60岁了.可以得到养老金吗
社会保险未满15年但已经到法定年龄60岁了,补缴至15年之后,可以得到养老金。版
养老保险不权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3. 90岁以上的农村户口,每年领多少养老钱
90岁以上的农村户口,每年大约是可以领500块钱左右的养老金。
4. 武汉市的超龄人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该交多少钱,能享受什么待遇
超龄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及相关问题解答
一、超龄人员包括哪类人员?
(1)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企业负责发放退休金,目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2)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二、上述两类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什么好处?
(1)上述两类人员只要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个人提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县社保所按本人终止缴费时的政策计算基本养老待遇,终身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丧困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按死亡上一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其本人死亡当月应发养老金的8倍);如果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每月还可以按规定从社保机构领取救济费。
三、办理参保补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或虽然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尚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提供参保申请报告、退休金发放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按单位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参保补缴。
(2)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本人提供原在企业工作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单位出具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明、或荣誉证书、或工会证、或工作证等等能够证明本人在单位工作过的相关材料),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正照两张到社保所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参保补缴。
四、如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本人持在企业工作过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到县社保所办公室或所长室进行资料审核并填写申请表,然后持个人材料到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档案托管,再由县社保所征缴业务计算缴费金额到银行交款。如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个人提出申请即可领取基本养老待遇。
五、如果从1988年1月补缴到2009年3月大约需要多少钱?办理了参保补缴后,马上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目前大约每月能领到多少钱?领到的基本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还是以后逐步提高?
(1)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3月办理参保补缴1988年1月至2009年3月大约需要38000元左右。
(2)如果按1988年1月至2009年3月办理了参保补缴后,符合条件马上申领基本养老待遇,从2009年4月起每月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到750元左右(此数额只是估算数仅供参考,具体还要待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的年龄大小等,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核算)。总之,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申领待遇时的年龄、申领待遇时上年的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3)基本养老金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与社会生活水平相挂钩并由社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如:2007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2008年1月人均提高102元,2009年1月人均提高110元),使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六、2008年已按当时的规定从1996年7月办理了参保补缴的人员,如果现在提供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资料早于1996年的,能不能再往前补缴?如何办理?
2008年已经按当时的规定办理了从1996年7月参保补缴的人员,现在只要能够提供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资料(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等资料)早于1996年7月以前的,可以按照提供材料最早年份办理补缴手续(最早补缴时间不能早于1988年1月),与之前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这部分人员请本人持身份证(第二代)、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补缴之后,符合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即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手续。
七、如何办理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手续?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及以上,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补缴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由本人带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托管证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社保所退休管理股按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八、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能否办理补缴和重新计发待遇?
已在社保所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以补缴保费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和重新计发待遇。
九、有视同缴费年限(俗称:插龄、兵龄、工龄等)的人员如何办理补缴?是否有选择性补缴?
(1)、凭相关材料到县劳动保障局工资股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者,允许有选择性缴费,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5年且必须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缴费至申请补缴之月。
武汉市出台政策,将“五七工”等三类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覆盖全民为目标的社保“安全网”将补上重要一环。 该政策主要覆盖三类对象: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等社会群体。他们平均年龄偏大,曾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但因种种历史遗留原因未参保,年老后无稳定生活来源,生活水平较低。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潘汉生介绍,目前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覆盖率达88%,还有约14万城镇居民未纳入社保制度的实施范围,其中包括此次拟纳入的三类人员约8万人。 上述人员的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从即日起到明年6月30日前完成。明年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开始计发养老金。 三个条件 上述三类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2、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简称“大龄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超龄人员”);3、曾在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生产自救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或在街道居委会生产自救组织中从事过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工作时间3年以上,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且目前尚未参保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纳入武汉市统筹实施范围。 身份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托申请人原单位开展身份认定初审工作。原单位已改制重组的,应当向改制重组后的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正处于改制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向单位改制领导小组或破产清算小组提出申请;原单位已不存在但有接收、托管单位的,应当向接收、托管的单位提出申请,无接收、托管单位的,应当向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都不存在并划转到区、街的,可向当地区、街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缴费办法 1、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上述人员统一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规定,以2008年武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431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 2、超龄人员缴费随年龄递减。大龄人员先一次性缴纳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足15年年限(5-14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续再逐月缴费,直至满足15年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一岁,缴费金额递减1200元。男年满75周岁和女年满70周岁及以上超龄人员,缴费金额统一递减18000元。 3、总额打八折,远城区再打八折。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统一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计算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80%缴纳;远城区范围内参保的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统一按照中心城区同类人员缴费金额的80%确定。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2.65万元、最高4.09万元,人均缴费负担约3.1万元;各远城区最低2.12万元、最高3.27万元(具体标准见附表)。 4、困难群体分期缴费。经批准的困难群体参保时,可先缴费60%,余下部分在参保后一年内缴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缴费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待遇标准 1、超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中心城区统一为710元,远城区统一为568元。上述标准依据所有超龄人员的待遇水平区间并取平均值确定,相当于目前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57%。 2、大龄人员参保缴费并达到退休年龄后,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凡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的大龄人员,统一按照本人达到60周岁和55周岁时、上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 3、上述人员都将纳入武汉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实施范围,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举例 以中心城区60周岁男为例。此次一次性缴费标准为40942元,核定计发基本养老金710元,从2011年1月起开始发放。假设75岁去世,15年内养老金不调整,可累计领取基本养老金12.78万元,5年即可将缴费全部收回;如按照养老金每年上调10%计算,15年可累计领取基本养老金27万元,4年即可将缴费全部收回。同时,按照目前标准,还有29841元丧抚费待遇。 链接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指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武汉市统筹范围内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多年且无力缴纳社保费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五七工”、“家属工”: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进入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 支农返汉人员:指武汉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城镇居民响应国家号召,由市、区、街组织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1989年前自主返汉,1995年一次性解决武汉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大龄人员各年龄段缴费标准 年龄(岁) 中心城区(元)远城区(元) 男50-51 女45-4613647-1614910918-12920 男51-52 女46-4716377-1887913101-15103 男52-53 女47-4819106-2160815285-17287 男53-54 女48-4921836-2433817469-19470 男54-55 女49-5024565-2706719652-21654 男55-56 女50-5127295-2979721836-23837 男56-57 女51-5230024-3252624019-26021 男57-58 女52-5332754-3525626203-28205 男58-59 女53-5435483-3798528387-30388 男59-60 女54-5538213-4071530570-32572 超龄人员各年龄段缴费标准 年龄(岁) 中心城区(元)远城区(元) 男60-61 女55-56 40942 32754 男61-62 女56-57 39982 31986
男63-64 女58-59 38062 30450 男64-65 女59-60 37102 29682
男65-66 女60-61 36142 28914 男66-67 女61-62 35182 28146 男67-68 女62-63 34222 27378 男68-69 女63-64 33262 26610 男69-70 女64-65 32302 25842 男70-71 女65-66 31342 25074 男71-72 女66-67 30382 24306 男72-73 女67-68 29422 23538 男73-74 女68-69 28462 22770 男74-75 女69-70 27502 22002 男75、女70及以上 26542 21234 注:每个年龄区间中,前面的表示“已满”,后面的表示“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