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遗属待遇申领受理条件
北京遗属待遇申领受理条件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