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务员因公十级伤残,是否享受工伤赔付标准是多少退休以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得辞退;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其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烈士褒扬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
② 沈阳市十级工伤工人退休金是怎么算的
工伤职工基来本养老金计算,与源伤残等级无关,与普通职工没有区别。只有一直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之前领取的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五至十级伤残的,没有补偿。
沈阳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辽劳社发〔2006〕81号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