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如何办理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移的,这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但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必须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办理,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再办理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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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转移的必要条件。
1.是必须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办理转移,中途不能办理。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必须先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衔接手续。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职工养老保险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职工养老保险的流程如下:
1、转接企保申请登记: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登记,填写南京市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转接登记进行审核确认后,生成南京市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保转接审核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居转企审核表,表格内容见附件二),由转接人在居转企审核表签字确认,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签章后自留一联,另两联返还至转接人,由转接人将表交至其企保关系所在区县(单位参保的人员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灵活就业人员到现户籍所在区县,下同)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区县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对居转企审核表进行审核,签章后保留一联,一联返还转接人。每月24日(法定休假日往后顺延,下同)及月底一天半不对外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审核业务;
4、转接数据结算: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已经区县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的转接数据于每月24日进行结算(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老五县的,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数据结算;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江南八区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结算,下同),并将审核确定的居民养老保险折算金额划至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25日后办理的转接业务于下月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