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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局是哪个局的

发布时间:2023-11-19 03:25:48

1. 养老保险中心是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一般社保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是政府行政机关,但养老保险中心或者社保中心是其直属单位,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哪里管

现在事业单位的社保也在政务大厅办理都归社保局管,办理的时候身份证档案单位缴纳社保的那部分证明都需要进行携带并出示。

3.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设置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职能科室,九个二级单位:
职能科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和基金监督科、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培训科、劳动工资科、劳动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科、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和就业科、医疗保险科
二级单位: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荆州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荆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荆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荆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教研中心、荆州市技工学校 (一)办公室
主要职能: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全市劳动保障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文件报告起草,负责局会议组织、文件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挡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统计,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后勤、基建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主要职能:承办局党委的日常事务;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组织、人事、劳动工资以及所属单位职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职工因公出国出境的有关手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福利审核工作。
(三)财务和基金监督科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全市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管理情况;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建11个职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登记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及会计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局直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四)法规科
主要职能: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市执行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本部门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综合性政策、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方案。
(五)培训科
主要职责:管理全市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签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签定的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签定机构资格审核;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政策、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机构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下岗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指导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六)劳动工资科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和工资工作;负责拟定调整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用人单位集体协调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办理集体合同审核登记;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农转非”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社会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监督执行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内部分配,指导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管理;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
(七)劳动监察科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拟定本市劳动监察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对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章的行为。规划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接待。
(八)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劳动争议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审查签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员、调解制度;负责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做好企业调解员备案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参与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备案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养老保险科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负责全市离退休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标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的监督实施;办理市直统筹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死亡职工遗嘱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审核手续;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失业保险和就业科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改革方岸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市属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给付审核;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对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的落实及监督检查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力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实施管理,监督审核市直用人单位发布招用人员广告;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和计划;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工人招聘工作;拟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就业和全市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
(十一)医疗保险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综合管理全市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 对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及审批;拟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贯彻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和劳动力签定办法,负责组织市直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和政策;承担市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分析全市就业现况和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完成各项就业工作任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切实做好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规范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动作,做好失业下岗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和促进其再就业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失业保险覆盖率,提高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加大基金征集力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职工管理;
(四)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完善劳务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用工求职行为,督促落实企业用工申报和招聘审核制定。培育市场就业服务功能,搞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代理等项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就业服务领域,促进充分就业;
(五)强化就业训练,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全面建设,规范职业教育,扩大培训范围;
(六)负责市直劳服企业审核认定、办理登记建档,多渠道解决失业下岗职工就业;
(七)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开发与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对农村及外来劳动力进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
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能是:
负责制定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负责参保职工就医管理、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参保职工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负责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荆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能是:
对全市企业、个体经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荆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教研中心职能是:
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与管理工作;全市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质量督导与管理工作;
全市职业培训教材征订与发行工作。
荆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职能是:
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和劳动保障信息工作;具体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综合管理,核发市直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市直、中省驻荆参保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统一申报核定工作,汇总社会保险费核定数据并送达地税机关;市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对帐、分帐、记帐工作,做好与地税、财政部门相关数据的核对;组织开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的稽核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有关情况的综合分析,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情况的公布;负责市直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的汇总、审核;负责劳动保障综合信息工作,承担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建设技术管理和维护,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个、和发布工作;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荆州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职能是:
(一)负责企业职工及各类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二)负责办理企业职工调动时保险金的转移和补缴工作。
(三)负责企业职工及各类从业人员退休待遇的审核,并做好发放工作。
(四)及时掌握企业职工的增减分布及工资变动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搞好企业职工退休养老政策方面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七)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及各类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八)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付诸实施。
荆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能是:
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研究咨询和服务;
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及技能人才的交流工作。
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职能是:
做好养老保险服务、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检查、监督、管理与使用。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

我是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可以给你这样解释一下,在不同的省内市是不一样容的系统构成,我们这里是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系统叫做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管理企业保险的叫做社会养老保险局,前者简称机关保险局,后者简称社会保险局,那么你是社会团体,是归社保局管理,具体的不同之处在不同的省市也有不同的差别,如果就我这来讲,事业单位保险分为财政全额,差额等,还有合同制参保的不同,企业那边有高低线的不同,这是专业的东西,不会是很容易明白的,但是我可以给你解释,你虽然是社会团体,但是社保局的参保对象包括城市自由人,社会团体,企业人员,所以你的养老保险是归社会保险局管理,有些地区没有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因为已经和社保局合并了。所以国家大方向是这样的。目前国家正在努力的方向是社保,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更加走近企业还要等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希望你满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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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养老院属哪个部门管

养老院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分属不同到部门管理。

具体如下:

1、公办形式的养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归民政部门管理;

2、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

(1)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成立,这就归工商部门管理。

(5)机关事业养老局是哪个局的扩展阅读

一、民政部职责如下: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5、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7、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机构设置

1、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下设:综合处、福利彩票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福利处、残障人福利处

2、社会事务司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下设: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综合)处、殡葬管理处、儿童福利和收养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婚姻管理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政部

6. 请问养老院属于哪个部门管

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老桐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握含世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段肢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7. 养老金归哪个部门管

养老金归人社局管,分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城居保服务中心。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领取养老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养老金领取办理凭证;
2、本政策实施时年满60周岁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如何计算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8.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吗

是的,凡是社会保险都属于劳动保障局的业务.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科室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简称机关保险处.具体业务你可以去当地的机关保险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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