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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都有哪些养老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15 23:57:24

1. 归纳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特点及成因

古代有一贯的养老制度?如果有,那就是“孝道”,养儿防老辅之以年轻时候的积财养老、自食其力。
当然从原始社会来的人,开始也是那时候的人寿命很短,老人无用,为社会所抛弃;后来社会进步,讲究孝道;在封建社会人治情况下,遇到好皇帝,会给三瓜俩枣。
现在的农村老人如果没有退休金、医疗保险、救济金和优惠政策(公交、旅游点免费等),就和古代一样,你可随便考察一下。

2. 中国古代如何养老

其实,如何养老并不是现代才有的问题。在中国古代,除了“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更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先秦时期的《礼记·王制》记载:50岁以上的老人可供给细粮;汉代的《王杖诏令册》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虽有罪不加刑焉”;唐代《唐大诏令集》规定老人可安排护工,“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宋代已出现“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孤老院”各种养老机构……周代规定家有90岁老人全家都可不服徭役早在上古三代,“老人”的概念和标准已被明确。《礼记·曲礼上》记载:“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大概意思是,人到了60岁,就算老年人,可以指使人干活;70岁身体各项机能进一步衰弱,应该交代家事,把该安排的都安排好;80岁、90岁,已算髦耋老人……先秦时期如何养老?首先是关注老年人的饮食。《礼记·王制》曾详细记载:从50岁起,就应该给细粮吃;到了60岁,还要准备隔宿的肉食;到了70岁,则要增加副食;到了80岁,要经常供奉珍馐美食。至于90岁的老人,因行动不便,饮食消费已没规律,可能随时要吃要喝,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如果老人出游,最好是带着食物跟着他……在夏、商两代,朝廷还会在仲春和孟冬两季给鳏、寡、孤、独者发放粮食等生活必需品。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给有老人的家庭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

上述主要是对“家庭养老”模式所做出的规定,先秦时期还提出了“国家养老”概念。能享受国家养老待遇的主要是四类老人:一是相当于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当于烈士家属的“家中之老”;三是相当于离休老干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当于五保户的“庶人之老”。

先秦时期的“免费医疗”尤其“实惠”,此即周代起实施的“养疾之政”。当时,在官府编制中专设“掌病”一职,负责给老人“问病”。据《管子·入国》所述,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进行检查:有公职者,70岁以上3天一问;80岁以上2天一问;90岁以上每天问一次;对民间老人,每5 天问一次。

对于患重病老人,掌病要及时向国君汇报,国君会安排出时间,亲自前去看望老人。但是,这项制度在后来名存实亡,成了老人的一种愿望。

汉代出现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

汉代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特别是对“家庭养老”,有着极严的规定和要求,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不养,在汉朝算重罪。

为保证家庭养老的落实,汉律规定,不赡养老人者或被“弃市”。汉朝人的平均寿命仅30岁,能活到六七十岁很不容易,“人生七十古来稀”,用在汉朝更贴切。因此,汉朝将“老人”的标准提前了4岁,即到了56岁就算老人。《汉旧仪》中所说的“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就是这个意思。

56岁以上的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老人保障权益,如免除税赋。汉朝规定,13岁~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缴120钱人头税,到了56岁,就可免缴这笔钱。对于90岁的老人,甚至连家属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

除了减负免税,朝廷每年还会直接给民间老人(庶老)发放食物。如汉文帝刘恒即位当年即下诏:80 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 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赐帛二匹,絮三斤。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鸠杖,又叫“王杖”,顾名思义是帝王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种特殊权力的象征。从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给老人“赐杖”的制度在汉朝被正式确立,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曾做鸠杖赠送高龄老人,开了汉朝赐杖的先河。汉宣帝刘询则使之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凡是80 岁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以王杖。但从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令来看,汉代较早时曾是“七十赐杖”。

为了保证鸠杖的权威性,汉朝出台了相应的法规。1959年~1981年,从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中先后出土了8根王杖(鸠杖),还随之出土了《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木简。

《王杖诏令册》全文近 600字,规定了70 岁以上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其中有一项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诉,继承了先秦时期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代已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

魏晋南北朝时期,养老制度又出现了新的突破。如北魏,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此制度一直影响到晚清。

存留养亲,就是一种司法缓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亲需要照顾,准许死囚在家“侍亲缓刑”、流刑犯在家“权留养亲”,等家里老人去世后再服刑。

在唐朝,养老制度备受皇帝重视。据《册府元龟》上所列资料统计,唐朝各位皇帝下发有关养老诏令的次数多达73次,其中以唐太宗为最,在位23年下“养老诏”28次。而《册府元龟》所记并不全,实际不止73次。

唐代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诸多做法。据《唐大诏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特别提出,“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所谓“尚齿”,就是尊老的意思。

唐朝还曾有过一项“补给侍丁”制度,官府免费给民间老人安排护工(侍丁)。开元七年(公元719年)户令规定的配给标准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给百岁老人的护工增至5名。

唐代甚至还有“精神养老”一说。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说得通俗简单一点,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一代名相、时任司空的房玄龄,不只为臣称职,赡养老人方面也是“道德楷模”,当年房玄龄“色养”老人极为到位,《贞观政要·孝友》称,房玄龄“事继娘,能以色养,恭谨过人”。

在古代,子女给老人脸色看、不孝顺,都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或许有鉴于此,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孙不能远走他乡,要呆在老人的身边,否则要被治罪,此项规定较好解决了“空巢”现象。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萧衍曾建养老院“孤独园”

古代历朝在重视养老的同时,也都会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敬老养老措施。在免税赋方面,宋仁宗嘉佑四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税赋;明、清两朝的养老规定差不多,但年龄提前到了70岁。而且,从宋代开始,还出现了养老院等慈善机构。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曾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到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被推广,在武则天时代,唐朝即开设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

但真正让“养老院”这种养老方式流行起来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开设名为“福田院”的养老机构,后有“居养院”,南宋则叫“养济院”等。虽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龄,也放宽到了50岁以上。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如洪迈《夷坚甲志》“刘厢使妻”条,在与南宋对峙的金国兴中府,有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

元朝同样重视养老,元世祖忽必烈曾采纳汉臣刘秉忠的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养救助制度,当时各路均设立养济院1所,救助、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

明、清两朝的养老院仍如南宋、元朝一样,称为“养济院”,朝廷继续发展官办、民办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明代朱元璋还恢复了汉朝制度化的“赐杖”与“赐爵”制度,在物质救济上,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后两次颁发诏令,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

清朝则重视古老的“赐食”制度,多次请全国老人到紫禁城内去吃大餐,并取名曰“千叟宴”,其中以乾隆年间最盛。

(作者:倪方六)

3. 建国之前的漫长历史时期中的中国,在社会养老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措施

当前,相关部门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保障范围这一块。过去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和所有制形式密切关联的,它的保障范围和就业关联养老保险相比就要小很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社会中的全体成员,这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所明确提出的,但是现阶段还有极少数的偏远地区没有被覆盖。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很多个体的私营企业并没有参与这一制度,这样不但会对劳动力资源流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性。从全国范围内来说,可以享受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所有待遇的公民比例还有待提升。

4.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是什么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

5. 中国古代如何养老

汉代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特专别是对“属家庭养老”,有着极严的规定和要求,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不养,在汉朝系重罪。

为保证家庭养老的落实,汉律规定,不赡养老人者或被“弃市”。汉朝人的平均寿命仅30岁,能活到六七十岁很不容易,“人生七十古来稀”,用在汉朝更贴切。因此,汉朝将“老人”的标准提前了4岁,即到了56岁就算老人。

56岁以上的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老人保障权益,如免除赋税。汉朝规定,13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缴120钱人头税,到了56岁,就可免缴这笔钱。对于90岁的老人,甚至连家属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

除了减免赋税,朝廷每年还会直接给民间老人(庶老)发放食物。如汉文帝刘恒即位当年就下诏: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赐帛二匹,絮三斤。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6.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

古代中国没有专门的养老制度。都是提倡养儿防老,依靠自己的子女或者自己的亲属来维护自己的晚年

7. 中国历史上养老制度最先进的朝代是

是唐朝。首先,唐朝提倡自己子女照顾好自家的老人,对于不孝顺的子女朝廷会严厉的处罚,不仅不予许参加科举担任官职,还会对其判刑。在唐朝的律法《唐律疏议》中记载了,不赡养父母,忤逆父母的人犯了“不孝罪”。如果他们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老人可以主动上报官府,官府会根据情节严重对子女判处刑罚,最严重的甚至还有死刑。
与之相反,如果孝顺父母的人则会获得好名声,甚至会被举荐当官。像唐玄宗时期著名的名臣刘易从就以孝悌闻名,而他也因为如此官运亨通。在唐朝人们认为,孝顺是一个人必须要有的品格,这其中关联这感恩之心,和忠君报国之心,如果连自家的父母都不孝顺,那么对待国家估计不是那么忠心耿耿。
除了对子女的要求之外,对待老人唐朝还有实质性的物资发送。每户人家如果有老人,官府不只会赠送布匹粮食,还会在户籍和法律方面给予方便。甚至对于超过七十岁的老人,朝廷会专门派遣“保姆”照顾他们的生活,超过九十岁就是两个“保姆”,而达到一百岁的就会有五个“保姆”贴身照料。对于这些“古来稀”的老人,唐朝都是当作宝贝来供养,真可谓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这些都是对待普通人家的养老制度,对待官员的养老制度更加优越。凡是致仕的官员,在退休后依旧可以享受一半的俸禄,而且他的地位也不会因为退休而降低,反而更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唐朝已经有着比较前卫的养老制度,他们不是单独的为老人提供物资,而是首先从思想上提倡“孝顺”和“养老”的思想,让子女都赡养父母。其次在基于老人们生活必须的物资,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著名的诗人白居易就概况唐朝的养老制度,“养老在于使之寿、富、贵”,指出了唐代养老制度的特点和部分局限性。

8. 中国古代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就没有什么养老保险制度,何来特点?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4年才全面实行的。

9. 先秦时期养老制度建立的背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特点及历史作用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养老是中国古代励志中的重要内容,据史料记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养老制度形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早在母系氏族社会老人就已经开始受到世族成员的尊敬,在先秦时期爷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又提出的儒仁义礼智信中校等伦理思想这些尊老传统思想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之所以说,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已经具有初步的框架,不仅仅是因为当时已经有了杨老师想了吧,除还因为先,几时几时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关系,使得养老,有了组织上的保证
居然给狗是专门收养姑姥萍萍,不能自存感激过,最早设立于汉代公元521年梁武帝颁布召令决定在京时设置过老院,目的是让姑又有归玩儿,不困,隋唐五代也继续射,你这里机构,并派管理,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元旦设,有两妓院收养老弱病残熊来,我靠着明清两朝更制定了明确法规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制
你是就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是建立在宗法,关系和损益钱袋的基础之上的,具有很大局限性,但是它的保障,当时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却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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