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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养老建立了哪些部门

发布时间:2022-02-13 19:16:57

1. 老人养老有哪个政府部门负责

正常是民政部门负责的。

2. 政府现在对养老事业越来越重视了,有没有相应的扶持项目或者机构呢

为了支持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法规,基本涵盖了支持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机构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以及文化生活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医疗、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同时,2005年民政部还开展了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历来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近几年全国两会上的社会福利保障、医疗改革等热门话题也与养老服务息息相关。
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出台扶持民办养老、推动居家养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依然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养老产业布局、规模、服务结构的详细规划;各地对国家提出的优惠政策不落实、不兑现的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规定,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虽然是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对于水、电、煤气等事项,也只能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无强制其执行的权力。真正能够完全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民办养老院很少,因为现在只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细则。民办、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行业监管混乱,小的托老院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却与大型托老院进行低价竞争,客观上影响正规、大型养老机构的发展。我县老年人口31719人,占总人口的13%。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目前,民乐县公办养老院只有两所,综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数400张,集供养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数的1%。民办养老院还处于空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标准差距很大,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且办养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润较薄,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资鼓励民营企业办养老院迫在眉睫。我们应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建议:
1.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残疾、低保及"三无"人员,其费用应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补贴资金尽早足额到位。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优惠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
3.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对于个人集资购买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适当减免房屋更名、交易费。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明确给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补贴,扶优扶强,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5.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允许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6.社会媒体为大型正规托老院多加宣传报道,提供免费信息支持。
7.加强对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取缔管理混乱的小型养老院。加强对养老机构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护理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3. 养老院归属政府那个部门管理

民政部门。但很多养老院都是私立性质的,不好直接说归口在哪里管理。

4. 政府在传统社会养老中的角色列举政府在养老中的各种角色变化(从包办到如今鼓励社会机构)

国家角色的转变:新中国养老保障政策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社会政策改革至少历经两次较为明显的转折。第一次转折发生在20世纪80-90年代,这是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跨越的关键时期。与改革前相比,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改革呈现出明显的国家收缩的特征,主张政府责任的有限性,强调个人和社会的责任。第二次转折则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的和谐社会建设时期,与改革初期相比,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改革以国家责任的适度回归为重要标志。
(一)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国家-单位”式的社会政策体系,政府的强干预是这一体系的首要特征。覆盖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而与城市相比,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却一直比较滞后,家庭和土地是农民主要的养老资源,除此之外,并无法定形式的保障制度,国家责任相对缺失。1956年建立了相应的“五保制度”,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村集体。因此,农村的养老保障是一种集体与家庭共同负担的模式。
从资金筹集的形式来看,“现收现付”制是当时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不需要为退休金进行强制储蓄,而其退休金也与自身的工作贡献没有直接关系。国家制定出一套相对平均的养老金给付体系,并由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统一给付给职工。这是一种相对平均、普惠式的保障形式,个人责任并未直接体现在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之中,而是更多地体现了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而由于企业在当时具有强烈的国家所有的特征,因此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障制度所体现的更多地还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以一种全能主义的姿态,几乎在垄断性地提供社会福利。但是这种状况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被改变。
(二)国家收缩:第一次转折
上世纪80-90年代,社会政策改革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转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成为中心环节,要围绕这一中心环节分阶段地进行各方面的配套改革,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这一配套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从城市养老保障来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而合同制员工的退休养老则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养老金的筹集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自己缴纳,不足时由国家适当补助。这一政策打破了传统的就业终身制,也打破了工人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个人通过单位获得福利保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单位”式的保障模式受到了冲击。
尽管这一时期国家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尝试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养老保险。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本质上依然是农民自我储蓄式的养老模式,缺乏集体特别是国家财政的有效支持,因而导致其始终在低水平、低覆盖上运转,并未起到理想中的保护作用。
这一时期的改革具有明显国家收缩的特征,即强调政府责任的有限性,主张个人应为自身的福利负责,因此政府的责任被不断弱化,而个人、家庭与社会的责任则被过分强调。国家收缩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收缩,即相对于不断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的增量收缩,国家对社会福利的投入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也滞后于社会的福利需求。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式的改革,这一改革取向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国家回归:第二次转折
世纪之交,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面临着配套设施不健全,特别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问题。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则把社会公平、公正等问题提到了与发展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新世纪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政策改革开始重视国家在社会福利中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政府即不断加大对社会民生事业的投入,同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与改革初期相比,政府角色有了明显调整,国家干预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特征日益明显。

5. 办养老院需要有政府哪几个部门的批文

摘要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6. 养老院归哪个政府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公办形式的养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归民政部门管理;

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

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

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成立,这就归工商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7. 养老院归政府哪个部门管

归属民政局,私人不算

8.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涉及到哪些部门

中国已提前进入了“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愈发不现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形式正在被提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9.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是什么

法律分析: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由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四、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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